岳市安监〔2014〕76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
现将《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等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依法赋予本局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办和相关业务科室履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办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办理、接受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各类证件或准予审批意见书;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负责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审批部门,并负责行政审批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
第十条 相关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等安全条件情况进行勘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和听证的,应当向本局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室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可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决定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经合法性审查和现场验收后,对审批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拟准予行政审批建议,报分管局领导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建议,报分管局领导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许可类工作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行政审批或审核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或审核决定。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审查过程中,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年检费、工本费、培训费、监督费、资料费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