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1-04 14:20 来源:省安监局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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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4﹞34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已经省局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保证项目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湖南省安监局监管行业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项目)
。
第三条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合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企业隐患),该企业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被依法取缔后遗留的隐患,以及依法关闭企业或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遗留的隐患(以下简称遗留隐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
隐患治理项目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治理实施单位(财政和安监部门除外,以确保监管分离),由其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安监局纪检监察室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检查、评价的全过程,对各个过程的程序和纪律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安监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用于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冶金、有色、建材、轻纺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重复性的一般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支持省安委办或省安监局挂牌督办的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二)分级负责。按照分级、属地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项目治理责任单位。企业隐患以企业为主落实治理资金;遗留隐患所在地属于省直管县的,由县级政府为主落实治理资金;属于非省直管县的,由市州政府或县政府为主落实治理资金。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资金支持范围且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示范引导。充分发挥省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
(四)注重实效。按“公开公正”原则安排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督,严格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资金不被挪用和取得实效。
第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冶金、有色、建材、轻纺等行业领域重大隐患的排查。
(三)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冶金、有色、建材、轻纺等行业领域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重大隐患的治理。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五)其他县级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现状和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支持重点,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申报工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材料要求由省安监局提出,必要时依照省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则》组织行政决策前听证。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是: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安监部门。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审核并直接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项目在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审核基础上,报市州安监局、财政局审查后,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现场照片。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和概算;隐患现场照片应充分反映隐患现状及危害程度;
3、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文件;
4、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属于遗留隐患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分行业、类别汇总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会同省局纪检监察室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提出初审合格项目。
(二)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安监局规划财务处会同省局纪检监察室、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专家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专家评审合格项目由省安监局规划财务处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确定。省安监局规划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反馈意见商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经省安监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并联合省财政厅发文下达。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补助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所申报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隐患治理专门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质量、安全和速度,并做好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等档案管理工作,其中隐蔽工程还应留存影像资料,施工验收完毕后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完工后,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完成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同级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工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同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获得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按要求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依法接受省安监局、省财政厅以及审计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隐患治理资金的,省安监局将配合省财政厅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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