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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我市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湘潭市“抗击雾霾守护蓝天”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58559110,举报地点:湘潭市环保局综合值班室。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按照职责范围将案件转交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湘潭市环保局综合值班室和举报人。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市城区(包括雨湖区、岳塘区、经开区、高新区、昭山示范区)涉及以下内容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一)烟囱持续性冒黑烟和工业企业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和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
(四)上路行驶车辆持续性冒黑烟的。
第三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提供所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主体,并提供相应的佐证照片或视频资料。举报同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且确有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个人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次的奖励,对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给予400元/次的奖励。同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进行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或重复举报的,不累计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湘潭市环保局领取奖金并进行登记,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环境违法举报,将按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大气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佐证材料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第七条 责任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大气污染违法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各责任部门依法向其做出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28日终止。
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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