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3-16 11:33 来源:省安监局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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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安监﹝2015﹞10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安监局第18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安监总厅﹝2014﹞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省级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省安监局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总人数控制在300人左右。专家信息及管理采用国家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四条 省安监局机关及直属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为省级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省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省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承担省级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四)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承担省级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按规定核发专家劳动报酬等;
(六)及时向国家安监总局技术委员会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七)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八)省安监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年调整一次,每届聘期三年,省政府聘任的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及入选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优先聘任。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局机关及直属部门负责省级专家库专家推选的组织工作,推选的专家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专业结构合理;
(二)推选专家可采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主管业务部门推荐,市、县安监局推荐等方式,推荐专家应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三)省安监局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聘为专家。
第九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接受安监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
(五)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六)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七)为省局组织的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省级专家库管理部门;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省安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专家未主动提出的,聘请专家的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一)接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企业为专家工作所在企业或退休前所在企业的;
(二)接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三)专家或聘请专家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其他情形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
(一)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用专家,也可委托省安全技术中心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
(二)省安监局机关和直属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派遣:
省安监局机关和直属部门在选取专家后,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可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专家及聘用单位应分别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附件4),及时记录和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专家及聘用单位可以直接录入或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作为安监局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省安全技术中心按国家、省有关标准发放专家劳动报酬(见附件5),并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2.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
3.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专家个人填写)
4.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聘用单位填写)
5.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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