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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时间:2018-08-21 15: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湘价服〔2014〕91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安监局:
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安监局
2014年6月11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印发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经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批准,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服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方提供安全评价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外省(市、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安全评价服务工作,应书面告知湖南省安监局,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根据资质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和收费,禁止超资质范围执业收费。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资质由省安监局依法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依法提供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机械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的安全现状评价。
  (二)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非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对新纳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项目,应及时报省物价局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安监局以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服务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执业风险等因素,并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安全评价服务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定期制定并公布执行。现阶段全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一。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采用插值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收费指导标准不包括安全评价过程中的检测、检验及报告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安全评价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因素由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可在此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安全评价有效期满,由同一家机构再次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收费标准按初次收费标准的70%执行。
需要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自愿委托,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应坚持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安全评价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并依约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无委托合同和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服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除退还收取的安全评价服务费外,还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服务工作延误或工作量增加的,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相应的费用。
因安全评价机构原因造成安全评价工作延误、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对安全评价服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减收相关服务费用;导致工作量增加的,不得要求委托方另外增加费用。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收费规定,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诚信机制。价格部门应加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安监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安全评价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对不具备安全评价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安全评价服务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安全评价服务机构“黑名单”并定期公布,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评价服务机构和评价服务人员应报请资质许可机构吊销其服务资质。
各级价格、安监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查处服务收费等问题并上报省物价局、省安监局载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进行收费的;
(二)属于行政审批许可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自愿委托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的;
(五)有价格歧视、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实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未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或安全评价服务人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安监局按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 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5〕31号)和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印发的《湖南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湘职安〔2007〕0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1000万元及以下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含1亿元)
1亿—5亿元
(含5亿元)
5亿—10亿元
(含10亿元)
10亿—20亿元(含20亿元) 20亿—100亿元(含100亿元) 100亿元以上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5 5-8 8-12 12-18 18-23 23-30 30-50 >50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6 6-9 9-13 13-19 19-25 25-35 35-60 >60
备注:
1、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2、安全评价收费根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投资额在编制预评价报告时为估算投资额,编制验收评价报告时为实际投资额;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以地质部门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以及工作难度较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的项目,可按上述标准乘以难度系数1.2计算收费额;
5、行业调整系数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划分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①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1.63;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63;③石油和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1.63;④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1.7;⑤尾矿库1.63;⑥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1;⑦管道运输业1.63;⑧仓储业1;⑨水利、水电工程业1.51;⑩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1;⑾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1;⑿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25;⒀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1.25;⒁公路1.25;⒂港口码头1.25;⒃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1;⒄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1。
6、其他类(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其调整系数可按1执行,核工业设施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300万元
及以下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1亿-10亿元(含10亿元) 10亿元
以上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3 5-8 8-15 15-25 25-60 >60
备注:
1、根据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如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装置的危险性、重大危险源的数量、是否使用剧毒物品等,可按上述标准乘以系数1.2-1.5计算收费额;
2、所评价范围中工艺属于“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范围的,可按上述标准乘以难度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简单工艺1,较复杂工艺1.1,典型危险性工艺1.2;
3、根据企业的管理能力,可按上述标准乘以管理能力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强(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1,中等(有专门管理机构,但无专职相关技术人员)1.1,弱(无专门管理机构与技术人员)1.2;
4、对既生产又储存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各乘以系数0.8计算收费额。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100万元
及以下
1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1000-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上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2 2-3.5 3.5-5 5-7 >7
备注:根据生产企业所使用原材料及产品品种等,可按上述标准乘以系数1.1-1.5计算收费额。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项目类别 规  划
(储量、经营储存场地面积)
安全评价费用(万元) 备  注
加油站 加气站 加油加气
联合站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联合站 三级站 0.4 0.7 0.9  
二级站 0.5 0.8 1.1  
一级站 0.6 0.9 1.2  
油库 五级库 2  
四级库 3  
三级库 4  
二级库 5  
一级库 ≥6  
危险化学品仓储、批发 仓储面积小于550m2 1-2 品种超过20个以上的,应按乘以系数1.1-1.5计算收费额
550 m2≤仓储面积≥9000 m2 2-4
仓储面积大于9000 m2 ≥4
罐区储存 按储量参照同规模油库执行
危险化学品零售店面 农药网点 0.15-0.3  
无备货库 0.4-0.8  
有备货库 0.5-1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 无仓储、无零售店面 0.3-1  
危化品储存使用 易燃/易爆/中毒以上(每种) 1-2 每增加一种增加系数0.2
其他危化品(每种) 0.8-1.2 每增加一种增加系数0.1
构成重大危险源(四级) 4-8  
构成重大危险源(三级) 8-12  
构成重大危险源(二级) 12-16  
构成重大危险源(一级) 16-20  
烟花爆竹批发 年销售500以下 1.5~3  
年销售500以上 4~6  
烟花爆竹
零售门市
  0.8~1.5  
剧毒物品 每种 1.5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增加一种增加系数0.3
备注:1、需要请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费用另计;
      2、对既经营又储存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各乘以系数0.8计算收费额。
 
 
(四)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5万吨
及以下
5-20万吨
(含20万吨)
20-50万吨
(含50万吨)
50-100万吨
(含100万吨)
100-200万吨
(含200万吨)
200-500万吨
(含500万吨)
500万吨以上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8-10 10-15 15-20 20-30 30-40 40-60 >60
备注:
1、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以矿山生产规模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为基数,乘以系数1计算收费额;
2、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以矿山生产规模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8计算收费额;
3、生产规模大于20万吨的露天矿山(含金属、非金属)以矿山生产规模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3计算收费额;
4、生产规模小于等于20万吨的露天矿山(含金属、非金属)以矿山生产规模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2计算收费额;
5、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以地质部门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可按上述标准乘以难度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简单0.8,中等1,复杂1.2;
3、根据矿井工程布置复杂程度,可按上述标准乘以难度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1-4中段0.8,5-10中段1,10-20中段1.2,20-30中段1.4,30中段以上1.6;
7、根据企业的管理能力,可按上述标准乘以管理能力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强(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1,中等(有专门管理机构,但无专职相关技术人员)1.1,弱(无专门管理机构与技术人员)1.2;
8、以上系数均针对单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如矿山企业有多个单独的生产系统,则从第二个起按第一个系统的0.9倍计算。
 
 
 
 
(五)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10 10-15 15-20 20-25 25-30
备注:
1、尾矿库等别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或《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表2.0.4中库容和坝高共同确定;
2、排土场收费标准参照尾矿库收费标准执行,灰渣库、 赤泥库以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8计算收费额;
3、尾矿库等(尾矿库安全度为危库、险库、病库)闭库安全评价应按安全现状评价的1.2~1.5系数收取;
4、根据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可按上述标准乘以设计施工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有正规设计、正规施工的1,有正规设计、无正规施工的1.1,无正规设计、正规施工的1.2;
5、根据尾矿库的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以地质部门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按上述标准乘以难度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简单0.9,中等1,复杂1.2;
6、根据尾矿库的管理能力,可按上述标准乘以管理能力系数计算收费额,其中强(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1,中等(有专门管理机构,但无专职相关技术人员)1.1,弱(无专门管理机构与技术人员)1.2。
 
(六)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5000户及以下 5000~1万户
(含1万户)
1~2万户
(含2万户)
2~3万户
(含3万户)
3~5万户
(含5万户)
5~10万户
(含10万户)
10万户
以上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1.2-2.6 2.6-3.5 3.5-5.5 5.5-7 7-10 10-16 >16
备注:撬装站每个加收0.1万元,地面站每个加收0.5万元;主输气管道每10公里加收1.5万元。
 
 
(七)铁路交通专用线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别 成品油 液化气体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高毒或高毒以上物品 其他危险化学品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6-8 7-10 5-8 10-12 4-6
 
(八)港口码头、趸船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设计最大停泊总吨位 500吨及以下 500吨~1000吨 1000吨~2000吨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2.5 2.5-3 3-4
备注:
1、趸船每条2万元。
2、总吨位每加1000吨,评价费用相应增加1万元,装卸危险化学品码头评价费系数乘以1.2。
 
(九)发电厂并网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50兆瓦
(含50)
100兆瓦
(含100)
200兆瓦
(含200)
300兆瓦
(含300)
600兆瓦
(含600)
1000兆瓦
(含1000)
编制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8 11 15 22 28 34
备注:
    1、按单机容量收费;
    2、如多台容量机组同时参加安全现状评价,第二台及以后机组根据工作量大小酌情下调收费。
 

附件二:
 
一、直线内插法介绍
 
直线内插法是一种使用线性多项式进行曲线拟合的方法,多使用在数量分析和计算机制图方面,是内插法的最简单形式。
两个已知点之间的直线内插法:
如果两已知点(x1,y1)(x2,y2),
那么(y-y1)/(x-x1)=(y2-y1)/(x2-x1)
解方程得:y= y1+(y2-y1) ÷(x2-x1) ×(x-x1)
经过扩展,可以计算n个已知点的情况。
 
 
 
 
 
 
 
 
二、基本收费计算公式
 

 

说明:式中X为已知计费额;X1为计费额X所在区间的下限值;X2为计费额X所在区间的上限值;Y为所要计算的安全评价服务基本收费;Y1为基本收费价Y所在区间的下限值;Y2为收费基价Y所在区间的上限值。
【例】某建设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安全预评价基本收费。
已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即X=8000,查下表收费标准得:
x1=5000万元, x2=10000万元, y1=8万元,y2=12万元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规模 1000万元及以下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1亿—5亿元
(含5亿元)
5亿—10亿元
(含10亿元)
10亿—20亿元(含20亿元) 20亿—100亿元(含100亿元) 100亿元以上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5 5-8 8-12 12-18 18-23 23-30 30-50 >50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6 6-9 9-13 13-19 19-25 25-35 35-60 >60
 
方法一:应用直线内插法公式
y=y1 +(y2 -y1 )÷(x2 -x1 )×(x - x1
=8+(12-8)÷(10000-5000)×(8000-5000)
=8+4÷5000×3000
=8+12/5
=10.4(万元)

湖南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7-06-02 00:06 【字体:   
  湘安监办﹝2017﹞4号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安监局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聘用在省安监局直管行业和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含职业卫生,下同),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安监局建立省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分行业领域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10名专家。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四条 省安监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省安监局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省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和换届等日常工作。省安监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主动接受省安监局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四)各级安监部门(含直属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专家库。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填写《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1),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二)审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三)聘用。省安监局专家办颁发专家聘书,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5年,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规划、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咨询工作。
  (二)参与安全培训,舆情引导,安全文化建设咨询。
  (三)参与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参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现场核查。
  (九)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承担省安监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主动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委派单位和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六)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九)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十)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统一派遣的原则。
  (一)处室申请使用专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2),送专家办。
  (二)专家办根据《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需求,从专家库中按超出实际需求2名的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供使用处室选择。
  (三)使用处室选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通知专家办统一派遣。单次使用专家10人∙日及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是国家安监总局专家库和外省省级安全生产专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
  (五)专家参与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使用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商专家办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应按程序补填《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及时对《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情况进行确认并送专家办申请支付专家劳务费。
  第十五条 专家经费
  (一)省安监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专家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二)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按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专家,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向专家办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和专家劳务费预算,专家办汇总后报局相关会议审批实施。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1330元/人•天、中级职称的1130元/人•天执行(包括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领取费用以工作日计算;单次使用2天(含)以上的,由专家提供有效的劳务票据(受票单位为“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由专家办代开)。
  (四)专家劳务费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统计并及时支付。
  (五)专家办应为专家库专家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每年综合使用处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安监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表彰工作成绩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省安监局,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3次不能接受省安监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九)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鼓励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专家派遣程序使用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方法二:根据下图逐步进行计算
 
 
 
 
 
 
 
 
 
 
1)根据上图,上面一根斜线的斜率K为:
K= (y2-y1)/(x2-x1)=(12-8)/(1-0.5)=8
2)根据直线的斜率为常数,可求得:图中的h代表的值:
h= 8×(0.8-0.5)=2.4
3)因此,y点处对应的费用值为:
y=y1+h=8+2.4 =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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