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03 17: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稳步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计划用两年时间,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和涉危险化学品等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市州环保局必须认真做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修订、实施等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各市州环保局年度考核目标,各市州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台账。
二、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风险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或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否则不得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切实抓好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2014年3月底前,摸清辖区内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此类企业底数并书面上报摸底名单(见附表一),分阶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分阶段实施时限要求如下:
1、2014年8月底前,辖区内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20%,并上报本阶段实施情况。
2、2015年4月底前,辖区内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50%,并上报本阶段实施情况。
3、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并上报本阶段实施情况。
四、其他行业由各市州环保局视企业环境风险程度,自行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等工作。
五、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提供预案编制服务的单位或机构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安全影响评价资质。
七、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与风险源的识别等内容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必备篇章,硫酸、氯碱、涉铅等行业按照环保部制定的行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其它行业在国家环保部未正式颁布关于风险等级划分依据的文件前,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实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
请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分管局长、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见附表二)书面上报我厅。
上一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