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活动:

新闻动态
业界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业界资讯 >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11-24 15: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

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1.各区县(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确保不突破政府机关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将其转为行政机构。

2.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要在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立安监站,纳入内设机构管理。其他乡镇(街道)要在内设机构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加挂安监站的牌子,明确专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各类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园区级别和园区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所需编制在本园区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

二、严格落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5.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经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程序委托的有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协助执法、信息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6. 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承担排查发现、劝阻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引导村(居)民制定、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

7.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具体制定和落实园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动以及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编制并演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协助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8.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园区要全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隐患自查自录自改”系统平台,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录自改。

三、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9. 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原则上任职3年以上;分管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历。严格落实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征求意见的规定,任免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10. 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结构,坚持公开招考(聘),择优录用,注重从大专以上院校招考(聘)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选调业务精通、年龄层次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充实优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原则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业务工作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总人员50%。

11.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人手少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补充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区县(市)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般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较重且单独设置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道)或区县(市)内调剂解决。

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明确为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街道):所有的城区街道;辖区内有重大危险源的乡镇;规模企业在5家以上的乡镇;有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乡镇;有其他高职业危害生产企业的乡镇;被湖南省认定为“特色旅游名镇”或辖区内有被评定为“特色旅游名村”的乡镇;区县(市)认为因其他因素应列入重点的乡镇。

13. 村(社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1-2名。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由村(居)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可由在职村(社区)干部兼任。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

1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班子成员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安监站长的培训,每2年轮训1次;其他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每年培训1次。各区县(市)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安监部门新录用人员和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15.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安全生产监管干部队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监管任务较重、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定期组织身体检查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对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任职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提拔重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着力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16.区县(市)、乡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人必须履行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原则上由常务副区县(市)长或担任常委的副区县(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17. 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凡辖区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属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先期免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要先期免职。要加大对发生非法生产、瞒报事故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的问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干部党纪政纪责任。

18.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从2015年起,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年初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人社、编制部门提出调配方案,报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定后执行。

19.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办公设施、执法装备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各区县(市)、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2015年底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备到位,其他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2016年前配备到位。


 

上一篇:郴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采非煤矿山通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永州关于公布2014年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和即将到期预警和拟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友情链接 / Link

省直单位:   市环保:   市安监:   其它链接:

Copyright @ 2014 - 2018 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731-8983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