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耒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时间:2021-10-22 13:17 来源:职卫评价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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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耒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耒阳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内(耒阳市大市乡和竹市镇交界处),地理坐标:东经112°56′45.01″,北纬26°29′19.92″。
项目投资:建设总投资 60227 万元。
建设规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200 t/d;建设2×600t/d机械炉排型高温焚烧炉;配套一台2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约为17592万kW•h,年上网电量约为15481万kW•h。
2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手传振动;
化学因素:硫化氢、氨、甲烷、酮类、胺类、吲哚类、醛类、其他粉尘(垃圾粉尘)、病原微生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金属汞(蒸汽)、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氯化氢及盐酸、氟化氢、铅烟、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溴化氢、磷酸、其他粉尘(飞灰)、活性炭粉尘、硫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钙、其他粉尘(灰渣)、螯合剂、柴油、磷酸三钠、次氯酸钠、氯化铁、催化剂等。
生物因素:病原微生物。
此外,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还存在夏季高温、不良微生物侵害、视力紧张和长时间不良体位等有害因素。检维修过程中除存在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种危害因素外,还存在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危害因素。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生物质能发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接触人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预测等综合分析。本项目可定性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4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
4.1 项目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4.1.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针对容易产生粉尘的飞灰固化,本项目飞灰输送管道应保证其密闭性并定期进行检修,且地面积尘应定期进行清扫,作业时可采取地面加湿的方式,以减少人员来往产生的扬尘,固化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以降低粉尘对其健康造成的影响;
(2)针对容易产生粉尘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清扫,如渣仓路面、氢氧化钙卸车、活性炭卸车等,清扫时应对地面进行加湿,避免二次扬尘;锅炉焚烧间应制定清扫制度,焚烧设备以及辅助设备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器进行清扫,焚烧间地面应加湿清扫,以降低二次扬尘对锅炉系统巡检人员健康造成的影响。
(3)保持垃圾坑及渗滤液通风设施处于常开状态,确保在设备停运(正常或非正常)期间,垃圾坑及渗滤液收集设施仍处于负压状态。
4.1.2 应急救援措施
(1)应在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泵检修间、渗滤液处理站等处设置硫化氢、氨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在氨水储罐区域设置氨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设定警报值和高报值或者预警值和警报值两级,预报值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物质,为PC-TWA的1.5倍;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无PC-STEL的物质,为PC-TWA的3倍。
应在卸料平台、垃圾坑顶、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通道等处设甲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应在酸罐区(氯化氢及盐酸)、氨水储罐区(氨水储罐约50m3)、氨加药间、渗滤液处理站、化验室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并保证服务半径设置在15m范围内;在酸罐、氨水罐等液体化学品储罐旁应设置围堰或泄险沟,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3)本项目应在主厂房顶部、氨罐区、渗滤液处理站等位置设置风向标,在主厂房前空地外设置应急集合点,在主厂房每层均设置应急疏散标识,同时应在酸碱储罐附近分别设置硼酸及碳酸氢钠溶液;
(4)在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急性中毒的生产场所(如罐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等)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宜在主厂房集控室、氨水罐、渗滤液处理站设置应急事故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物品和常用应急救援药品;防毒器具应存放在专用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应急救援药品设置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附录A4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5)建设单位应制定硫化氢、氨、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氨、硫化氢应急演练,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组织高温中暑应急救援的演习,在工作场所固定地点放置中暑应急药品。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6)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
(7)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输送管道、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厌氧反应池、硝化池、反硝化池以及污泥浓缩池、垃圾坑、烟道等密闭空间需要下池清淤或维修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工作票。委外作业人员进入前需先对渗滤液收集间以及池体内部通风,通风后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下池作业,同时渗滤液收集间地面及渗滤液处理站池面必须有人在外监护;
(8)建设单位应制定密闭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急救。
4.1.3 个人防护用品
(1)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规定执行,防毒口罩所使用的滤芯应参照《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90-2009)进行配置。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应为垃圾吊机配备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为值长、锅炉巡检、汽机巡检、灰渣处理等岗位配发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焚烧炉、烟气处理、热力系统配发绝缘手套、绝缘靴等个人防护用品,为化水处理、污水处理配发防毒口罩、耐酸碱手套、护目镜、防酸碱工作服、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维修工配备防尘毒口罩、焊接面罩、焊接手套、防护眼镜和防噪耳塞;另外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污泥清淤人员、防腐作业人员及垃圾坑卸料区域保洁工、布袋更换人员、催化剂更换人员等委外人员的个体防护,保洁工佩戴有效的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布袋更换人员佩戴有效的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催化剂更换人员佩戴有效的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检修人员佩戴有效的个人防尘防毒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检修含有毒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及检查废水处理站时,应注意加强现场通风,谨防中毒事故发生。建设单位还应提醒督促外包单位作业人员采取同样的防尘、防毒等防护措施,并监督其按要求使用。
4.1.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2)企业应根据本项目生产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对现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完善,如在空压机、机泵及锅炉风机等噪声岗位设置“噪声有害”、“必须带防噪耳塞”等警示标识,在锅炉出灰、出渣、氢氧化钙及活性炭卸车等粉尘岗位设置“注意防尘”、“必须带防尘口罩”等警示标识等,在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卸料大厅、干污泥间、罐区等设置“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且在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卸料大厅、干污泥间设置及“氨”、“硫化氢”中文警示说明,在各类储罐设置“氯化氢及盐酸”“氨”中文警示说明等,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此外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线,紧急疏散通道标识等;
(4)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体检费、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卫生防护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费、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5)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等;
(6)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7)本项目工程外包前,需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工程外包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污泥清淤人员、防腐作业人员及垃圾坑卸料区域保洁工、布袋更换人员、催化剂更换人员等委外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
(8)类比企业保洁岗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本项目保洁作业外包时,应监督外包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为外包人员提供休息场所,降低接触噪声强度。
(9)在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检测中,补充对飞灰处理岗位的粉尘浓度检测。
4.2 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4.2.1 建设单位应针对建设施工期与施工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相关协议,确定双方在建设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5.2.2 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主要为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施工过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阶段进行监测)。
4.2.3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内容;施工完成后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5 结论
5.1 总体布局
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的要求。
5.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相关要求。
5.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本项目防毒、防尘拟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工艺,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局部排毒措施;防噪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垫、隔声罩等措施。本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
5.4 个人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拟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的要求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但本项目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尚未确定为工人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
5.5 应急救援设施
本项目拟在垃圾坑、渗沥液沟道间、渗沥液收集池、氨水加药间等易产生可燃气体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拟在涉及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工作场所设置事故喷淋洗眼器,其服务半径不大于15m,目前尚未制定其他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方案,尚未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
5.6 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5.7 辅助用室
本项目拟设置的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5.8 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目前尚在可研阶段,未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与外包单位签订职业卫生协议,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相关要求。
5.9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情况进行说明。
5.10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制定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需在初步设计中补充落实。
综上分析,本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但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能根据本报告第5章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且
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拟建项目能符合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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